2022-10-11
一、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脱贫攻坚,把贫困地区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区域,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优化政策供给,下足“绣花”功夫,到2020年底,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为世界减贫事业贡献了中国力量。
(一)农村贫困人口如期全部脱贫
2013—2020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9899万人,年均减贫1237万人,贫困发生率年均下降1.3个百分点。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开展消费扶贫行动,落实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年初剩余的551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如期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两不愁三保障”全面实现。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果显示,中西部2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档立卡户全面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饮水安全也有保障,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
(二)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
一半以上农村减贫人口来自西部地区。分地区看[1],2013—2020年,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5086万人,减贫人口占全国减贫人口的51.4%,年均减少636万人;中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3446万人,减贫人口占全国减贫人口的34.8%,年均减少431万人;东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1367万人,减贫人口占全国减贫人口的13.8%,年均减少171万人。
区域性整体减贫成效显著。从不同贫困区域看,贫困人口相对集中、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地区同全国一起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2013—2020年,贫困地区[2]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6039万人,年均减贫755万人,减贫规模占全国农村减贫总规模的61.0%。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5067万人,年均减贫633万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5105万人,年均减贫638万人。
(三)我国脱贫事业为世界减贫作出突出贡献
中国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七成。改革开放以来,按照世界银行每人每天1.9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我国减贫人口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70%以上;据世界银行公开数据,我国贫困发生率从1981年末的88.3%下降至2016年末的0.5%,累计下降了87.8个百分点,年均下降2.5个百分点,同期全球贫困发生率从42.7%下降到9.7%,累计下降33.0个百分点,年均下降0.9个百分点,我国减贫速度明显快于全球,贫困发生率也大大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中国助力提高全球减贫治理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脱贫攻坚成效显著,为全球减贫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经验。世界银行2018年发布的《中国系统性国别诊断》报告提出,中国在减少贫困方面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成就。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2021年祝贺中国脱贫攻坚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的致函中指出“中国取得的非凡成就为整个国际社会带来了希望,提供了激励。这一成就证明,政府的政治承诺和政策稳定性对改善最贫困和最脆弱人群的境况至关重要”。中国不仅以自身的减贫成就直接贡献于世界减贫事业,同时也积极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减贫事业发展,实施惠及民生的国际减贫合作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减贫经验分享交流,积极助力其他国家加快减贫步伐。
二、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发展,不断加大支持力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生活消费水平明显提高,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差距不断缩小。
(一)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持续快于全国农村
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88元,2013—2020年年均增长11.6%[3],比全国农村年均增速快2.3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9.2%,比全国农村年均实际增速快2.2个百分点。特别是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各地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把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摆在优先位置,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多措并举帮助贫困户稳定增收渠道,全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实现平稳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73.5%,比2012年提高11.4个百分点,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分区域看,2020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20元,2013—2020年年均增长11.6%,比全国农村快2.3个百分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99元,2013—2020年年均增长11.9%,比全国农村快2.6个百分点。
(二)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结构持续优化
就业扶贫成效显著,工资性收入成为收入首要来源。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4444元,2014—2020年年均增长12.7%,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35.3%,比2013年提高3.7个百分点。经营净收入稳定增长,非农经营收入占比提高。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4391元,2014—2020年年均增长6.7%,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34.9%。其中,人均二三产经营净收入1192元,年均增长12.8%,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比2013年提高1.0个百分点。财产、转移净收入快速增长,收入来源更加多元。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分别达到185元和3567元,2014—2020年年均分别增长16.8%、15.4%,合计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29.8%,比2013年提高7.3个百分点。
(三)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明显提高
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达到10758元,2013—2020年年均增长10.9%,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8.6%。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78.5%,比2012年提高了8.0个百分点。分结构看,吃、穿等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占比缩小,恩格尔系数进一步下降。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为3632元,2014—2020年年均增长8.4%,占消费支出比重(恩格尔系数)为33.8%,比2013年下降4.4个百分点;人均衣着支出588元,2014—2020年年均增长8.4%,占消费支出比重为5.5%,比2013年下降0.7个百分点。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和医疗保健等发展改善型消费支出较快增长,2020年人均支出分别达到1261元、1128元和1061元,2014—2020年年均分别增长13.7%、12.3%和13.8%;占消费支出比重分别为11.7%、10.5%和9.9%,分别比2013年提升2.2个、1.2个和1.9个百分点。
三、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整体面貌焕然一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显著改善,“四通”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事业长足进步,文化教育卫生资源逐渐丰富,人民吃穿不愁,上学难、就医难、居住难以及吃水难、行路难、用电难、通信难等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
(一)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持续完善
国家脱贫攻坚普查[4]结果显示,贫困地区中,通硬化路的行政村[5]比重99.6%,其中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全部通硬化路;通动力电的行政村比重99.3%,其中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行政村全部通动力电;通信信号覆盖的行政村比重99.9%;通宽带互联网的行政村比重99.6%;广播电视信号覆盖的行政村比重99.9%;有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的行政村比重99.0%;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行政村比重62.7%。
(二)贫困地区教育文化设施及服务水平提升
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果显示,贫困地区有小学的乡镇比重98.5%,所有的县均有初中,有初中的乡镇比重70.3%,有寄宿制学校的乡镇比重94.1%。非义务教育方面,贫困地区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县比重82.4%,有技工院校的县比重18.7%,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县比重84.5%。文化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有公共图书馆的县比重98.1%,有综合文化站的乡镇比重99.4%,有图书室或文化站的行政村比重98.9%。
(三)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实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效解决。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果显示,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所在辖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贫困地区中,至少有一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的县比重99.8%,其他县符合基本医疗有保障标准。所在乡镇有卫生院的行政村比重99.8%,符合基本医疗有保障标准可不设置的行政村比重0.2%。所在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达标的行政村比重98.9%,符合基本医疗有保障标准不作要求的行政村比重1.1%。有卫生室或联合设置卫生室的行政村比重96.3%,符合基本医疗有保障标准可不设置的行政村比重3.7%。卫生室服务能力达标的行政村比重95.3%,符合基本医疗有保障标准不作要求的行政村比重4.7%。
(四)贫困地区农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贫困人口居住环境持续向好,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容村貌显著提升。2020年贫困地区居住在竹草土坯房、炊用柴草的农户比重分别为0.8%、29.3%,分别比2012年下降7.0个、31.8个百分点。使用管道供水、独用厕所的农户比重为91.0%、97.2%,分别比2012年提高34.6个、6.2个百分点。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果显示,贫困地区中,全部实现集中供水的行政村比重65.5%,部分实现集中供水的行政村比重31.9%;全部实现垃圾集中处理或清运的行政村比重89.9%,部分实现垃圾集中处理或清运的行政村比重9.0%。
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脱贫地区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继续提升
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各地区各部门继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健全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加强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脱贫县农村居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消费水平继续提高。
(一)脱贫县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全国农村
2021年,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5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8%,名义增速和实际增速均比全国农村快1.1个百分点。其中,脱贫县农村居民工资、经营、转移三项收入增速均快于全国农村该项收入增速。人均工资性收入5129元,增长 15.4%,增速比全国农村快1.3个百分点;人均经营净收入4791元,增长9.1%,增速比全国农村快1.1个百分点;人均转移净收入3929元,增长10.1%,增速比全国农村快2.6个百分点。从收入结构看,工资性收入仍是脱贫县农村居民第一收入来源,占比继续提升。2021年脱贫县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36.5%,比上年提升1.2个百分点。
(二)脱贫县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
2021年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1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4.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6%。其中,衣食消费支出较快增长,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4206元,增长 15.8%;人均衣着消费支出696元,增长18.5%。居住及生活用品支出稳定增长,生活质量稳步提高,人均居住消费支出2453元,增长7.1%;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697元,增长11.1%。发展型消费支出稳步恢复,人均交通通信、文教娱乐、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分别为1436元、1409元和1208元,分别增长13.9%、24.9%和13.8%。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取得了重大历史性成就,创造了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朝着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继续前进。
注:
[1]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贫困地区,包括原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2017年开始将享受片区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7个市县纳入监测范围。
[3]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名义增速。
[4]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果数据中所有县比重和“有小学的乡镇比重”“有初中的乡镇比重”“有综合文化站的乡镇比重”数据为2019年末时点的数据,其他数据均为普查登记时点的数据。
[5]普查中的行政村,包括国家贫困县的全部行政村和有建档立卡户的居委会、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