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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按规定书面告知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结果的通报

2019年01月11日 访问量:
 
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各项要求,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及时。国家统计局不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重大统计违法行为。为确保案件处理和整改的及时性、有效性,维护统计执法权威性,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加快办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统办执法字〔20185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家统计局转交办理的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统计局已经在20182月前,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移交了下列统计违法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在接到移交案件6个月内向国家统计局书面告知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结果,但截止20181229日,国家统计局尚未收到责任人处分处理书面结果。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统计违法案件;
 
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统计违法案件;
 
3.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计违法案件;
 
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统计违法案件;
 
5.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计违法案件;
 
6.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统计违法案件;
 
7.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统计违法案件;
 
8.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统计违法案件;
 
9.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统计违法案件;
 
10.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统计违法案件;
 
11.青海省西宁市甘河工业园统计违法案件;
 
12.天津市滨海新区统计违法案件;
 
13.天津市静海区统计违法案件;
 
14.天津市武清区统计违法案件。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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