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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关于印发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10-30

 

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队,各地、州、市、县(市)调查队,总队各处(室):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队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

20151020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系统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本级及所属各级调查队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又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评审专家评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组织执行单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处是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组织执行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汇总编报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政府采购培训工作;

(七)在政策执行和制度管理方面负责与国家统计局财务司联系。

第八条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办公室是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系统采购组织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二)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三)牵头组成采购工作小组,完成本级及为所属基层调查队统一安排的政府采购计划;

(四)负责与国家统计局采购组织执行单位联系

第九条  各市、县级调查队的财务管理部门或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季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编报政府采购季度(年度)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在政策执行和制度管理方面负责与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财务处联系。

第三章  备案和审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处对采购组织实施单位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备案和审批事项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进行管理,且审批事项应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处向财务司备案:

(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处报财务司备案:

(一)采购单位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采购单位经财务司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处审核后报财务司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或者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采购组织执行单位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经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处报国家统计局财务司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独填报。

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内容,分别按季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对于在中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采购单位应该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当地没有中央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商的也可以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中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及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组织执行单位或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报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中央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交货时供应商应出具中央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

第五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组织执行单位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组织执行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组织执行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谁组织实施采购,谁负责归档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系统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具体实施情况;

(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五)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六)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重点是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和处理情况;

(四)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廉洁自律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组织执行单位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细则和工作规范,并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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