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0
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队,各地、州、市、县(市)调查队,总队各处(室):
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新疆调查总队年度工作安排,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队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新疆调查总队决定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是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单位可以摸清“家底”,获取固定资产管理的初始化信息,为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单位对此要充分认识,高度负责。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以2014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清理2007年总队和各基层调查队成立以来所有固定资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精心组织、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
(三)各单位对各项清理出来的盘盈、盘亏、损失和挂账的固定资产,依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
(四)各单位固定资产账册、目录和往来款项清单应完整齐备,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四、上报要求
请各单位从ftp:/办公室/财务处下发/固定资产清查文件夹下载相关报表,并于11月15日将电子版上报ftp:/财务处/固定资产清查文件夹,纸质版待总队审核后上报。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