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01-09
一、为反映我国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环境,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调查总队的综合要求。
三、调查范围
本制度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年末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样本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
辖区内年末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样本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经营环境、遇到的困难及建议等。
五、统计原则
辖区内服务业调查单位按照企业法人在地原则进行统计;以企业集团母公司形式存在的法人调查单位按本法人调查单位口径进行统计,不能按全部集团口径进行统计。
六、调查方法
调查采取目录抽样方法,即直接从抽样框中抽取样本单位。以省为总体,将抽样框中所有单位按行业地区和大类规模分层,采用随机数技术抽取样本,要求在95%的概率保证程度下,省(区、市)总体的主要指标最大相对误差控制在20%左右。总体总量和方差估计均利用Stata软件进行计算。
七、数据采集
联网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非联网直报企业由调查员或统计机构录入基层表数据,各调查总队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查询,上报国家统计局。
八、数据处理
各级调查队利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和Stata处理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验收和汇总。
九、数据暂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