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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

2018年03月14日 访问量:

  

来源:国家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01-09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全国和各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及其他生活状况,客观监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生活质量,更好地满足研究制定城乡统筹政策和民生政策的需要,为国民经济核算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权重制定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开展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住户调查)。
 
  (二)调查对象
 
  住户调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户,既包括城镇住户,也包括农村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无论户口性质和户口登记地,中国公民均以住户为单位,在常住地参加本调查。
 
  (三)调查组织
 
  住户调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分省住户调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为总体进行抽样,主要目的是准确反映全国及分省居民收支水平、结构、增长速度,收入分配格局以及政策对居民生活状况的影响。二是分市县住户调查,以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市)及以县、区、县级市、旗(以下简称县)为总体进行抽样,主要目的是准确反映分市县居民收支水平和增长速度,满足政府对市县管理的需要。
 
  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住户调查,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实施,监督调查过程,审核、处理、汇总调查数据,发布全国和分省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和生活状况数据。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按照本方案规定,负责组织分省住户调查工作,牵头并会同各省级统计局组织分市县住户调查。分市县住户调查具体实施方案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分市县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由各调查总队会同省级统计局制定后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调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四)调查内容
 
  分省住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居民家庭食品和能源消费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民生状况等。具体内容由本方案的记账项目、问卷项目和汇总指标共同规定。
 
  分市县住户调查中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汇总指标的名称、分类标准、计算方法必须与本方案规定一致,其他记账项目、问卷项目、汇总指标在不影响收支汇总指标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但必须与汇总指标体系的分类标准保持一致。
 
  (五)样本抽选
 
  样本抽选包括抽样方法设计、县级调查网点代表性评估、调查小区抽选以及摸底调查、调查住宅抽选、调查户落实等现场抽样工作。
 
  分省住户调查的抽样方法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样本量按满足以下代表性需求的标准确定:在95%的置信度下,分省居民及分省分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以及主要收入项和消费项的抽样误差控制在3%以内(个别人口较少的省在5%以内)。由此汇总生成的全国居民及全国分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抽样误差控制在1%以内,主要收入项和消费项的抽样误差控制在3%以内。国家统计局使用统一的抽样框,以省为总体,在对县级调查网点代表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分层、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抽选调查住宅,确定调查户。抽中调查小区五年内保持不变。抽中住宅每年轮换一半。现场抽样工作由各调查总队统一组织。调查小区的变动需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调查户的变动需经调查总队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国家统计局组织各调查总队统一开展分市县住户调查样本的抽选工作,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框和抽样方法,在分省住户调查样本的基础上,补充抽选提高分市县代表性的扩充样本,共同组成分市县住户调查样本。分市县住户调查的样本规模由各调查总队会同省级统计局共同确定,分市县抽样实施方案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执行。分市县调查小区 的变动需经调查总队批准;调查户的变动需报调查总队备案。
 
  (六)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包括现场调查、数据录入和初步审核。
 
  住户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为了提高调查配合度,减轻调查负担、增强抗干扰能力、改进调查效率,国家统计局将启动建设住户调查应用系统,改进抽样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周期调查网点轮换工作,在新周期住户调查样本中推广使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
 
  住户调查数据采集工作,在已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及县级市,由县级国家调查队负责,在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及县级市,由县级统计局(地方调查队)负责;在地级市的市辖区,分省样本由市级国家调查队负责,分市县调查中的扩充样本由市级统计局(地方调查队)负责,但已由国家调查队负责的,维持不变。
 
  调查基础数据包括样本信息、调查户记账数据和问卷调查数据。由市县调查统计机构负责对记账数据进行编码,采用国家统计局编制下发的数据处理程序录入调查基础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可使用基于网络的数据采集平台,包括调查户网上记账、单机记账和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市、县调查统计机构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七)数据上报
 
  分省调查样本的基础数据由各调查市、县直接上报各调查总队,经调查总队审核、通过国家统计局内网邮箱上报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上报时间详见本方案的报表目录。周六、日仍按期报送;遇到其他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上报。上报格式必须与国家统计局编制下发的数据处理程序规定的格式一致。
 
  分市县调查中的扩充样本由调查市、县同时上报调查总队和省级统计局。上报时间和方式由分市县住户调查实施方案规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网上直报,多级共享。
 
  (八)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审核、加权、汇总和评估。
 
  分省住户调查样本和国家调查县所有样本的基础数据由各调查总队直接审核,汇总后提供给省级统计局。分市县调查中的其他扩充样本的基础数据由调查总队牵头,会同省级统计局审核。
 
  全国、省、市、县各级汇总结果根据分户基础数据、采用加权汇总方式生成。各级汇总权数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国家统计局根据分省调查样本数据和相应权数汇总生成全国和分省数据。各调查总队根据分市县调查样本数据和相应权数汇总生成分市县数据。
 
  国家统计局对分省调查结果进行审核评估,各调查总队牵头并会同省级统计局组织对分市县调查结果进行审核评估。
 
  (九)数据发布
 
  分省住户调查结果数据按年度和季度发布,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发布频率。分市县住户调查结果数据可适当降低发布频率。季度主要发布居民收支数据,其余数据按年度发布。
 
  全国和分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分市数据由调查总队会同省级统计局发布。分县数据的发布方式由调查总队会同省级统计局确定。
 
  按自上而下的顺序依次发布国家、省、市、县数据。发布分市县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时,只发布合计数及其一级分类指标。
 
  (十)数据质量控制
 
  住户调查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国家统计局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规范方案设计,科学抽选样本,认真组织培训,严格流程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每个季度随机抽取6000个调查户进行电话回访,对调查样本代表性进行评估和校准,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对各地住户调查专业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各级调查统计部门要加强调查基础工作,加强对调查过程的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和验收,及时、独立上报数据。
 
  (十一)其他
 
  本方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调查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本方案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本方案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注: 如果该分市县调查小区同时纳入贫困监测调查的国家汇总,则调查小区和调查户必须参照分省住户调查的办法进行样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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